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有效预防腐败的途径,推动预防腐败法制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豫办字〔2011〕23号)要求,现就我局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制度规范,在预防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形成。但当前制度建设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个别制度的制定还不够科学严谨,在法律依据、监督制约等方面显得不够完善,隐藏着滋生腐败的漏洞和缺陷。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逐步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长效机制,通过科学有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方法,对制度进行严格把关,全面查摆和纠正制度在依法合规、权力配置、自由裁量、运行程序、监督制约等方面的问题,形成权力受之有据、权力配置科学、行使依法合规、裁量界限明确、运行公开透明、有效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降低制度的廉政风险,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
(一)评估对象
对省局正在起草的和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评估对象中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人事权以及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制度存在缺陷和问题的,以及与人财物管理使用有关的制度要作为评估重点。
(二)评估内容
一是评估廉洁性。是否符合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是否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存在容易滋生腐败的漏洞。
二是评估合法性。是否符合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程序;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扩张权力、推卸责任,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情况。
三是评估利益冲突。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四是评估实效性。主要评估办事流程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民,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听取意见和风险评估;权力来源是否合法、职责配置是否科学,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等。
三、组织领导
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在省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配合协作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省局成立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成立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开展本部门制度廉洁性评价工作。
四、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二是广泛研究论证,认真查找风险。三是形成评估报告,提出评估建议。四是认真组织落实,及时跟踪反馈。
评估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组织专门机构会审、专家论证、开展社会听证、公开征集意见、走访群众和有关单位等一种或多种方式。
(一)对起草制定中的规范性文件的廉洁性评估工作。一是起草部门对照上位法和起草依据,评估制度合法性和科学性;二是评估小组评估制度廉洁性和利益冲突,提出评估建议,形成评估报告,交起草部门研究修改。评估报告连同规范性文件一同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对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会同评估小组,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评估中发现廉政风险较高、争议较大的评估事项,实行多级评级。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经过评估认定其廉政风险较高的,要在本部门评估的基础上,由政府法制办对其复审评估,最后提交同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评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领导小组提出评估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评估报告一式十份,并明确提出需要研究处理的具体问题。评估后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1月20日)。成立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的评估标准。
(二)自查阶段(2011年11月21日-2011年12月10日)。各处室结合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标准,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三)评估阶段(2011年12月11日-2011年12月31日)。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处室自查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的廉洁性进行全面评估,探索提高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质量的路径,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制度廉洁性评估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构要将制度廉洁性评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认真参与其中,严格评估把关,会同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办及有关方面加强督促检查和监督指导,及时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确保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将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考核,对工作敷衍塞责,推脱应付,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边评边改,务求实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评估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评估对象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找评估对象的廉政风险和不符合廉洁性要求的有关问题。充分运用评估结果,促进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对于群众欢迎、条件成熟、评估认为廉政风险较低的评估对象,要加快推进实施;对于群众欢迎但存有疑虑,评估认为有一定廉政风险性的,要认真研究修订,待条件成熟后公布实施;对于意见分歧较大,评估认为廉政风险较高的,应暂缓公布,避免因决策不当而引发腐败问题。对评估发现廉政风险较高的对象,要按法定程序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
(三)积极探索,巩固成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立足实际,深入研究,大胆创新,勇于实践,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制度、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将制度廉洁性评估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结合起来,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压缩腐败存在空间,减少腐败的发生几率。要注重并善于发现规律,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逐步建立起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
附件1
制度廉洁性评估参考标准
1.是否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2.是否符合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程序;
3.是否存在违反“廉价”原则、效能要求和财经制度,导致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性成本或者经济社会成本过高,造成公共浪费;
4.是否存在地方或部门利益制度化,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威胁;
5.是否存在地方或部门权力交叠和利益冲突;
6.是否存在违法扩张权力、推卸责任,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情况;
7.是否存在模糊职责和减免公共职责,谋取权力便利的情形;
8.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9.办事流程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民;
10.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听证、听取专家意见和风险评估;
11.是否依照法律规定对拟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询群众意见;
12.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缺位,绩效评估是否缺失,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
13.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相关权力是否过于集中,权力行使是否有动态监督制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