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30号)的统一安排,为做好我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特制定《河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河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30号)精神,结合我省药品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面实施药品GMP管理,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健全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档案,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提高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二、换证范围
凡在我省依法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药品生产、中药饮片、药用辅料、医用氧气、空心胶囊、体外诊断试剂),均须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尚未到期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应于2010年11月10日前向省局提出更换新版许可证的申请,由省局予以更换。新版许可证有效期仍按原证延续至期满,届时按本方案要求予以换发。
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但未予换发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期间,企业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三、换证工作程序
许可证换发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2010年12月31日结束。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旧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废止。本次换证分为三个步骤:
(一)企业自查申报
企业申报时间为:通知下发之日至2010年8月10日。
需换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对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换证相关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向所在地省辖市局提出换证申请,提交以下换证申报资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见附件1,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直接下载后填写),具备中药前处理、提取生产条件的,应在表一备注栏注明;
2.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市局存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全本复印件;
4.各生产范围有效期内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5.药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药品生产企业五年来生产质量管理情况概述、全面实施药品GMP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改进措施;(2)质量受权人制度实施情况;(3)五年以来,特别是近两年内接受各级各类药品监督检查、药品GMP认证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4)五年以来不合格药品被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公告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受到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立案查处情况及整改情况;(5)五年以来委托生产、委托检验和接受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详细情况;(6)五年以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发生变动的详细情况;(7)五年以来已经停产的生产范围、停产原因、生产条件改变情况、未来计划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申请换发许可证相应生产范围,还应提交相应品种安全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的自查报告。
6.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范围的,应报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复印件。
药品生产企业提交以上申报资料需一式二份,省辖市局存档一份,集中向省局报送一份,同时要向市局提交电子文档。
(二)市局审查检查
市局审查时间为:2010年8月11日至2010年11月1日。
各省辖市局组织人员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市局组织现场检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后组织复查。各市局要依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审核意见(附件2)。
市局组织现场检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现场检查依据:(1)药品生产企业(包括:中、西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体外诊断试剂、中药饮片、医用氧气生产企业)按照国家GMP认证条件进行现场检查;(2)药用辅料(包括空心胶囊)等生产企业参照《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现场检查;(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申请换发许可证相应生产范围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专项检查。
2.现场检查要与日常监督检查、GMP跟踪检查和处方工艺核查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现场检查意见要及时反馈给被检查企业。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生产企业,要作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1)在线生产品种没有按照以品种为单元的药品GMP管理的要求对有关文件进行修订的;(2)有近一年内未经监督检查生产范围的;(3)停产、半停产企业;(4)申请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5)近两年内出现过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及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
2010年11月1日前,各市局应将企业换证申报资料(含电子文档)、《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审核审批表》(见附件2,含电子文档)、《市局审核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含电子文档)一并上报省局安监处。
(三)省局审批发证
省局审批发证时间为:2010年11月2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省局对各省辖市局报送的换证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相应生产范围通过GMP认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的,省局将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同意换发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于2010年12月31日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此外,需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于7月31日前提出申请,经市局依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审查合格后,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由省局集中上报国家局。2010年9月1日前依法取得国家局批准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省局将核发相应类别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
四、不予换发或暂缓换发对象
(一)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1)不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开办条件;(2)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企业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3)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4)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5)按国家规定应当通过GMP 认证而未取得《药品GMP 证书》的;(6)《药品GMP证书》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有效期满,放弃GMP复认证申请的;(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8)制售假劣药品,情节严重;(9)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10)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不予换证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的生产范围:(1)生产范围按国家规定应当通过GMP 认证而未取得《药品GMP 证书》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新增生产范围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除外;(2)《药品GMP证书》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有效期满,放弃GMP复认证申请的。
未予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范围,今后如需恢复,应按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新增生产范围申请办理。不予换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范围,将依法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三)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缓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的生产范围:(1)药品生产企业或其部分生产范围《药品GMP证书》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有效期满的,正在进行GMP改造,并向省局提出GMP复认证延期申请的;(2)药品生产企业达不到换证标准,正在进行厂房设施改造,并向省局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3)因涉嫌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虽然结案但尚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的。
暂缓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按规定取得相应药品GMP证书或通过现场验收检查之后方可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
(四)凡药品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已过期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此次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将不予受理。
五、换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两证换发工作是加强药品生产安全监管,促进企业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该项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市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结合本辖区监管工作特点,制定换证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省局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规范操作、集中报送,做到全省一盘棋,确保两证换发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行政,严格监督。在换证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但未予换发或暂缓换发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的单位要进行监督检查,未经省局许可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三)严格纪律,公正执法。承担换证现场检查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五条禁令”和现场检查纪律,保证换证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换证期间,省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省辖市局的换证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徇私舞弊、违反廉政要求及省局禁令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四)严谨规范,抓紧实施。各市局应尽快将换证工作事项通知本辖区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同时指导药品生产企业按标准开展自查,按要求准备换证相关资料,按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填写规则(附件4)准确填写换证申请表。各省辖市局应统一使用国家局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填写规则。各省辖市局务必于2010年11月1日前,将换证材料及工作总结报送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并将换证相关数据以国家局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在换证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付 琳
电话:0371-63280237;传真:0371-63280240
附件:1.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2.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审核审批表
3.市局审核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情况汇总表 4.《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填写规则
主题词:药品安全监管 生产许可 换证 方案 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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